-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
税收问答
问:退休后的残疾人继续上班,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3-21
答:不可以:
文件依据: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法律推理: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旨在促进残疾人的就业。
退休后的残疾人继续上班,已无法缴纳上述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再符合上述条件。
因此,在现行税法制度下,退休后的残疾人继续上班,其所谓“工资”,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以上谨供参考,并请关注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