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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上市公司X公司在其2022年年报中披露,公司2017年—2019年少缴税款,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某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700余万元,这一金额达到X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的132.57%。X公司已于2022年11月缴纳了相应税金。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缴纳税金时,X公司均未披露相关情况,只是在2022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X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5月对X公司下发了监管函。深交所在监管函中提醒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以X公司的情况为例,其需要补缴的税金达到公司当年净利润的132.57%,可能因此面临重大风险,所以已经达到披露标准,须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因涉税事项占用资金,未及时发布公告
2020年3月,上市公司H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转让了一部分其通过W合伙企业(H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给外部股权投资基金,并由W合伙企业于2020年4月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7月,W合伙企业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其按35%的税率尽快补缴股权转让所得税款约1700万元。由于陈某短期内无法筹集1700万元的资金,H公司及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公司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借款1700万元给W合伙企业用于补税,占公司2021年6月30日净资产的2.33%。2021年7月30日,陈某所借款项全部通过W合伙企业归还完毕。
H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H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对外披露相关情况。监管部门认为,H公司发生的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是,H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最终,监管部门对H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某处以5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秘及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受到税务处罚,未详细说明情况
2022年2月,上市公司D公司在《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披露,其全资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某省两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合计1.94亿元发票,涉及税额25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26万元,被某税务局稽查局没收相应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D公司认为,本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D公司发布了相关公告,但未就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D公司发布公告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注函,表示对D公司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予以关注,要求D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两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是否与D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D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D公司向两家公司违规开具1.94亿元发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开具1.94亿元发票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行为,所涉业务是否与D公司主业相关,以及D公司前期的会计处理及处理依据;说明D公司是否存在虚构业务的财务舞弊情形,是否应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测算相关财务数据变化对D公司2017年—2020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影响,以及对上市公司各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此后,D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对深交所关注的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来源:2024年03月29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