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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缴相关税费。
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费种规定,需要补缴相关税费。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需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税务行政处罚。
视具体案情,如果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并认定为偷税,那么会被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会严格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倍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偷税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偷税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前两者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对企业的社会信用产生不利影响
(一)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根据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案情,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可能被直接判D级,情节轻微的会被扣分处理,影响纳税信用的定级。纳税信用等级不高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享受税收优惠、发票使用等方面,将受到一定影响;
(二)信息公示影响到。企业一旦被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会被披露到中国信用平台网站,可能对企业的招投标、投融资等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税收违法失信影响。符合法定情形的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会对企业的招投标、投融资等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