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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如何提前停止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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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停止公布:(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但是,如果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满足条件,也不可以提前停止公布:(1)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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