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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可如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员工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产生的生育费用又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2022年9月13日至16日,李某住院保胎,自费医疗费1661.4元。9月19日至26日,李某再次住院并产下一子,本次住院医疗费9640.44元依然是李某自费。此外,住院期间李某孩子产生的医疗费1273.03元亦由其自费。
被告公司为李某缴纳了2015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但2022年9月社会保险费系2022年11月2日补缴。2022年12月,被告公司向李某支付最后一笔工资1315.75元。后李某发现无法正常报销生育津贴和生产医疗费,便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本案中,因被告公司未依法连续足额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李某诉请的生育津贴及生产医疗费不符合报销政策。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则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为21593元,两次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金额分别为560元(精确到元)、4810元(精确到元)。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被告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和生产医疗费。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本案中,李某住院自然分娩一子,生产前也曾住院保胎,公司未依法连续足额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李某无法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根据本省有关产假的规定结合李某自认已领取的产假工资情况,法院酌定该公司补发李某生育津贴15383元。
关于生育医疗费,原告李某诉请的医疗费可报销金额合计5370元,因该公司原因导致李某无法从经办机构申领,现李某主张由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生育津贴15383元、生育医疗费5370元,合计20753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生育保险是一项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给予生育职工经济、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2024年4月1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