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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与混凝土供应商合作中途分道扬镳,双方“和平分手”协商终止了合约。那已经履行部分的货款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待工程结束支付呢,还是可以前提要回?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经法院调解,混凝土公司提前收回货款,同时补偿建设工程公司提前付款的资金成本。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由混凝土公司向建设工程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了具体的供应期间。合作期间,双方协商终止了混凝土合同的履行,而建设工程公司更换了新的混凝土供应商。后混凝土公司以建设工程公司单方停止使用混凝土为由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结清剩余货款。
审理中,建设工程公司认可双方已解除了未履行部分的买卖合同,但认为双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结算条款的适用,合同约定余款在工程结束之后三个月内付清,且其不存在单方停止使用混凝土的情形,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混凝土公司则认为其已“跳出”原合同,后期不再参与合同履行,对于混凝土供应是否及时、工程进度是否顺利等情况均无法获知,混凝土公司权利处于极不确定状态,亦应支付原告全部剩余货款。
经审理查明,建设工程公司不存在单方停止使用混凝土的违约行为,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货款的期限利益应予保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应驳回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考虑混凝土公司已退出原合同履行,双方合作基础发生较大变化,为实现案结事了,通州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对案件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原结算条款未变更情况下,法院应保护另一方的期限利益,这既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在践行维护交易稳定、市场预期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根据市场变化有序退出交易,防止合同僵局等权利义务不稳定情形的发生。法官也提醒,若存在提前解约的情形发生,双方最好协商变更原结算条款,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源:2024年4月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