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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无真实业务支撑,药企虚开风险高》的文件,再次引发是否属于虚开的争议。
现摘编原文案例,并作深度分析如下:
【案例】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的一起案例显示,某犯罪团伙控制A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上游互联网平台企业虚构业务,向多家医药生产企业虚开品目为信息服务、市场推广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3872份,价税合计金额3.53亿元。
在实践中,医药线上服务平台涉嫌虚开存在多种可能:
一是为谋取利益,不顾业务真实性,伪造证明材料,主动配合医药企业虚开发票;
二是其受到医药企业和咨询公司、服务商的串通欺诈,未审核业务真实性,导致对外虚开了发票;
三是医药线上服务平台提供了相应服务,但缺乏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从而被认定为虚开。
【税收争议】
上述医药线上服务平台被定性为虚开后,医药企业作为受票方,就一定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吗?
【税收研究】
不一定。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善意接受虚开。
文件依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内容与真实业务相符,主要包括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此,发生类似情况后,受票方应积极准备业务、财务资料,向税务、公安说明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线上服务平台通过虚增进项的方式偷税、虚开,企业可以主张平台的进项与销项应当切割,因为平台的进项虽然是虚开,但其向下游提供的服务可能是真实的,销项未必就一定构成虚开。如果医药企业的业务确实真实发生,且主观上没有虚开的故意,一方面其可以主张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避免刑事风险,另一方面,应证明业务真实,成本支出合法,争取不被调整企业所得税。
二、不属于接受虚开发票
文件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延伸思考】
当下,平台经济日益发达。通过平台购物、接受服务,乃至灵活用工,都是常态。
对没有虚开故意(比如:有实际业务,且没有资金回流,也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等)的企业,如接受到平台所谓的“虚开发票”,可否参照893号文件的规定,不认定为虚开?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