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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巴某甲(女)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A镇某村村民。1999年巴某甲作为塔城市A镇某村的村民参与土地分配,在娘家分得“口粮地”30亩。2009年,巴某甲嫁入塔城市B镇某村,户口也随之迁入该村。塔城市B镇某村未给巴某甲分配土地,巴某甲的丈夫也无“口粮地”。巴某甲一家三口为村里的低保户,主要靠丈夫外出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困难。2009年以来,巴某甲多次到娘家索要自己在塔城市A镇某村分得的30亩“口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娘家人巴某乙、巴某丙等以其已出嫁为由拒绝归还。巴某甲向塔城市A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反映,经上述部门协调均无结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巴某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塔城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塔城市检察院经初审研判认为,巴某甲的30亩口粮地被娘家人巴某乙、巴某丙等人长期占有,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巴某甲文化水平低、生活困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能力偏弱,目前虽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对其支持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受理。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前往巴某甲娘家所在地塔城市A镇某村开展调查核实。检察官调取巴某甲娘家1999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实地走访巴某甲的娘家,多次与A镇土地管理部门、村“两委”进行座谈。经调查查明,1999年塔城市A镇政府向巴某甲娘家一户七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巴某甲的“口粮地”是30亩。巴某甲出嫁后土地由其娘家兄弟占有经营。经核实,巴某甲及其丈夫在塔城市B镇某村确无“口粮地”。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听取巴某甲及其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并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建议。
塔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巴某甲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2009年以来巴某甲的娘家人无偿占有巴某甲“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巴某甲的合法权益,致使巴某甲本就贫困的生活更加窘迫。2023年2月24日,塔城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巴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返还土地承包费48300元。
塔城市检察院支持巴某甲提起诉讼后,积极与法院对接,协助巴某甲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促成两院充分运用“支持起诉+庭前调解”的模式速立速审。在庭前调解时,检察官与法官释法说理,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双方就13年的土地承包费的返还、后续土地承包费的领取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26日,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巴某乙、巴某丙等人一次性支付巴某甲土地承包费48300元;二、巴某乙、巴某丙等人继续实际经营土地,随行就市每年向巴某甲支付不低于26400元的承包费。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保障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利益。支持起诉的制度价值在于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实质平等。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切实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优势,紧紧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开展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方式为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采取派员参与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加强释法说理等多种举措,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不会、不敢、不善通过诉讼维权的妇女感受到法治温情,解决好妇女群体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充分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法律监督后半篇文章,合力促进社会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党中央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影响,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多发频发。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与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采取强化普法宣传,鼓励妇女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方式,将法律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做实、做细、做深,将案件办理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