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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程某醉酒后驾驶仲某的机动车,行驶途中与步行的大学生小郑发生碰撞,造成小郑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醉酒后驾车、疏于观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小郑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后小郑接受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家休学一年,学校出具了休学证明。小郑索赔过程中,向程某、仲某和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休学损失等费用合计28万余元,其中休学损失为4万余元。但三方均认为休学损失因小郑主动申请而产生,不是客观原因产生的,是自行扩大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不同意赔偿。几方协商未果,小郑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本案较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出现一个新的争议焦点:小郑的休学损失应否给予支持?
首先,本案中,原告小郑作为校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难以跟上学校统一的教学进度,客观上也无法到校正常参加学习和自理个人生活。事故对其造成了十级伤残,伤情较重,即使出院后,身体恢复到正常状态仍需一定时间,且事故会对个人情绪和学习状态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原告并非因主观原因导致休学,办理1年的休学手续属无奈之举,合乎情理。
其次,大学生虽然没有就业,不存在工资收入,但休学客观上增加了其本人在此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加重了家庭的负担,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丧失部分就业选择的机会,因此休学损失的确客观存在。
故法院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酌情确认休学损失为30000元。该损失属于间接性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应由侵权人程某按责任比例赔偿。
此外,本案中,程某因酒后驾车、疏于观察,对产生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仲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有驾驶证照的程某并无过错,且并无证据显示仲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程某醉酒驾驶,因此仲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告知书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程某赔偿小郑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小郑16万余元,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程某追偿。
——来源:2024年4月2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