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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医疗设备软件 避开技术措施 全生命周期保护
【要 旨】
侵犯著作权罪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认定,应在查明技术手段运行原理的基础上围绕技术措施的保护对象、保护目的、保护效果予以综合判断。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制造源头与销售传播各环节。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凝聚支持全面创新的社会合力,落实对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权利人皇家飞某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某浦公司)、通某电气精准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均系CT机、血管机等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创作发表了医疗设备软件、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医疗设备软件的著作权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分别开发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算码器软件等技术措施。加密狗内存储了权利人颁发的数字证书,使用人需要在计算机终端使用加密狗通过安全认证系统的身份核验,才能浏览使用被隐藏、限制的医疗设备软件功能。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盗版加密狗工具,提供医疗设备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等医疗设备软件,提供医疗设备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人民币91万余元。期间,刘某生又指使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前述盗版加密狗和盗版医疗设备软件,共同销售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从网上购得盗版加密狗工具,擅自复制算码器等医疗设备软件,提供医疗设备维修手册、算码器软件等作品的网盘下载链接,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三人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均具有通过安全认证系统身份核验的功能,可以避开权利人为其医疗设备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销售传播的盗版软件均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月5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分别由上海市公安局对刘某生、刘某立案侦查,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刘某旺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取证工作:一是查证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调取30余款医疗设备软件、安全认证系统创作发表、权属登记、软件版权声明及署名界面等证据。鉴于部分作品归属于跨国集团企业中多家关联公司,引导公安机关就境外权利人对境内关联公司授权、域外证据采信等进行专项取证。二是委托司法鉴定,引导权利人就涉案作品与加密狗工具开展鉴别说明工作。综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与权利人鉴别意见,犯罪嫌疑人制造、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均能够通过安全认证系统的身份核验,并包含多于正版加密狗的软件使用权限,涉案医疗设备软件均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相同。三是查明侵权软件使用风险。使用盗版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维修精密医疗设备,将对医疗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带来明显的不确定性,增加误诊、漏诊发生的概率,可能造成患者就诊信息数据泄露。
2022年9月2日,上海三分院对刘某生批准逮捕。2022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将刘某生、刘某和刘某旺移送上海三分院和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充分考察研判,明确技术措施的用途及有效性。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权利人应用的安全认证系统和加密狗工具,了解技术措施的运行原理、医疗设备维修人员的管理模式,查明维修权限认证的获取路径,明确权利人相关技术措施系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并具备有效性。二是深挖犯罪链条,依法追诉漏罪。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刘某旺通过分享网盘链接、在二手电脑复制安装软件的方式销售传播权利人作品的事实,遂依法适用侵犯著作权罪中关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条款予以追加认定。三是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权利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点,提出填补技术措施漏洞、提高维修保障响应时效等优化建议,维护公众医疗活动安全。
2023年1月31日、2月20日,普陀区检察院、上海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被告人刘某旺和刘某生、刘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同步保障权利人参与庭审,发表技术意见与权利主张,辅助法庭查明事实。2023年4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均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生、刘某、刘某旺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刘某和刘某旺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为满足著作权技术措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保护需要,检察机关走访调研区域软件产业园区,会同上海市版权协会等单位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引》,支持、鼓励权利人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促进技术措施发展应用,协调保护数字版权与网络安全,提示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与合规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典型意义】
(一)明确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刑事规制路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条款。提供规避手段和工具的间接规避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链条中的一环,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纳入刑事规制范畴。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制造、出售主要用于避开、破坏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把握著作权法意义上技术措施认定条件。本案中,明确涉案技术措施系权利人为保护软件作品而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是认定被告人实施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犯罪行为的前提。检察机关围绕保护对象、保护目的与保护效果予以综合判断,结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原件、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权利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技术措施保护目的,从技术措施的原理、功能出发查明技术措施是否以保护作品为目标功能。同时,注意审查技术措施保护效果,确保技术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稳定、有效地实现限制他人接触或传播作品的功能。
(三)依托一体履职全产业链打击犯罪,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合规治理。对于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犯罪数额大的链条式犯罪,检察机关应坚持一体履职、凝聚工作合力,对各环节犯罪进行高效打击,有力震慑不法行为,扩大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检察建议,长效保护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合法利益。联合行政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等健全行业合规规范,构建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共同促进行业治理,做实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保护,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