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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宽严相济 全链条打击 平等保护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案情复杂的制假售假案件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完善证据链条,实现对产、供、销全链条的精准打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分层分类处理。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许某俊、庄某宽等人未经“ROLEX”(劳力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伙在广州市番禺区等地租赁仓库,采购未打标识的手表机芯,委托侯某雁等人拆解机芯并刻印“ROLEX”标识,向蔡某兴等人采购刻有“ROLEX”标识的手表表带、表壳等零配件,雇佣曾某丰等人组装,并进行质检和封包后,销售给汪某等一级代理,之后再销售给余某然等二级、三级销售代理。代理商通过网络平台广告引流进行宣传,组建销售微信群、实体店铺销售等方式对外销售。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至3.32亿余元不等,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万元至2075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以下简称润州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市民购买到假冒劳力士手表的报案后,以余某然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江经开区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侦查,鉴于手表机芯系从厂家购买的正规产品,组装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侵犯商标权犯罪开展侦查:一是深挖制假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从链条最末端销售者的交易明细、采购订单、物流信息、微信用户层层分析,全面追查上游犯罪,依法查明侵权商品销售来源、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二是厘清共犯认定思路,精准定罪。重点核实零配件供应商、仅参与售假的一级销售总代理是否与制假者构成共同犯罪。针对蔡某兴等9人与组装、生产假表者缺乏共同犯意联络,难以认定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假冒“ROLEX”注册商标表带、表壳等的名称、用途,认定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其生产、销售零配件的行为单独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根据上述零配件的售价和数量单独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对于仅销售假冒手表不参与制假的汪某等销售代理,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通过对制假售假团伙的记账本、涉案的230余张银行卡进行资金梳理及审计,并结合涉案人员言词证据,计算出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四是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和各人涉案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人员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制售假团伙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作用相对小、获利相对少、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涉案人员,建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仅收取少量固定工资、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润州公安分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许某俊、庄某宽、侯某雁、蔡某兴等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汪某、余某然等7人先后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镇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15人批准逮捕。此外,润州公安分局对曾某丰等其余11人取保候审。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润州公安分局先后以许某俊等2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镇江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加漏罪漏犯。公安机关仅认定许某俊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3亿余元的事实,但经核实银行交易明细、讯问涉案人员,发现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许某俊还与庄某宽共同制售假表,且此时间段内许某俊与庄某宽有上亿元的交易流水,遂追诉庄某宽,进一步核实交易明细,强化对其他同案犯的讯问,最终许某俊非法经营数额由1.3亿余元增加至3.32亿余元,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6亿余元的制假者庄某宽。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认罪认罚。加强释法说理,促使22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3名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主要人员适用实刑,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额较小的制假从犯和销售商依法宽缓处理。三是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走访权利人在国内的代理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和诉讼进展情况,并就涉案商品真伪、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等听取意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镇江经开区检察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对许某俊等26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至7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俊、庄某宽、侯某雁、蔡某兴、曾某丰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余某然等12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深挖上游犯罪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本案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假,买卖“圈子”相对封闭,侵权商品的售价远低于市场价格,部分消费者知假买假,制售假线索发现难,查处难。本案由于买家不满售后服务而报警,前期侦查方向主要针对制假售假链条最末端的销假者,检察机关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要求,注重深挖上游犯罪线索,成功追诉侵权商品的制假者和零配件供应商,追加认定犯罪金额上亿元,形成全链条打击工作合力,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的目标。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分层分类处理。本案制假售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涉案人数多,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团伙成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罪行大小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制假团伙负责人以及从事组织、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认定为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建议适用实刑,并处以高额的罚金刑;将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建议依法从宽处罚,部分适用缓刑;对仅收取少量固定工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不作犯罪处理。
(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侵权对象为国际知名商标,假冒手表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份,犯罪数额高达3.32亿余元,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检察机关坚持对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