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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股权投资收益,是否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15
答:可以。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特别提示
由于《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并非系统自动预填,且此栏没有表内、表间勾稽关系。
三、深度思考
(一)如申报系自动填列,无法更改,如何才能把“投资收益”纳入计税基础?
(二)如果有多项投资,当年有投资亏损、有收益收益,是以收益总额,还是以收益净额(即:收益总额扣除亏损的余额),作为计算基数?
交流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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