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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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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选理由】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涉及产权保护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其审判结果和过程,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产权保护国家赔偿必有担当。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6年间,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参与村屯改造过程中,擅自扩大占地29.7亩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在侦办兰胜台村干部黄某涉黑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及其人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遂扣押该公司款项2000万元。案经审理,房地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但前述2000万元未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所得。刑事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房地产公司与辽宁省公安厅先于证据交换期间达成了返还财务文件的协议并于质证前履行完毕,后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期间,经合议庭主持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国家赔偿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房地产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依据该协议内容作出赔偿决定并当庭宣布,当日送达且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精神,依法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扣押行为违法,并促成协商结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加强产权保护的责任担当。同时,本案敲响了大法官巡回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第一槌”,通过听取意见、证据交换、公开质证、分步协商、远程视频决议、电子签章等,有效促成了协议达成和当庭宣布决定、当日完成送达,体现了公正、高效、阳光、便民的司法追求。此外,本案所采用的利息赔偿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发挥出“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引领作用。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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