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追加被告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航道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综合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对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追加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大蒸港、俞汇塘水域属杭申线(上海段)和老长湖申线航道内水域。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徐某海、徐某、苏某、王某康等人将建设工程渣土非法运输至翟某亮事先寻找的位于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卸点,后翟某亮安排丁某阳在上述卸点指挥邱某、姚某群驾驶挖机将建设工程渣土倾倒至河道。经测量计算,所倾倒建设工程渣土造成杭申线上约730米长的淤高方量总计约2.0万立方米,老长湖申线上约410米长的淤高方量总计约1.66万立方米,淤高方量总计约3.66万立方米,导致航行船舶发生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经鉴定,倾倒渣土不仅严重影响涉案水域航道正常航行,而且直接造成被占用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需河流生态系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28.7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3年2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参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员会水上巡查行动时,发现13艘船只向黄浦江上游杭申线和老长湖申线航道内大蒸港、俞汇塘处水域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经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研判,认为违法行为人在航道内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导致船舶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8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徐某海、翟某亮等8人擅自将建设工程渣土直接倾倒至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的违法事实。经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河道断面测量和航道通航安全分析,俞汇塘西侧、杭申线北岸近岸距离12-24米范围内,有约730米长的淤高,现状泥面标高达0.8-1.6米,影响杭申线上千吨级船舶的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老长湖申线东侧防汛墙墙前、老朱枫公路桥北侧直至分叉口西侧合计约410米长范围内有异常淤高,墙前20米内泥面标高在1.5-1.8米,部分已达2.4-2.8米,侵入航道底宽内,严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
青浦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于同年3月28日、4月26日先后对徐某海等人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同时通过走访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部门,调取转运码头台账、银行流水明细等,溯源查明徐某海等人违法倾倒的建设工程渣土来源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浦区天一路码头,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梅、实际控制人崔某、崔某军在明知徐某海等人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23余万吨的建设工程渣土以28元/吨的价格交给其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规定将建设工程渣土交给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资质的徐某海船队运输处置,与徐某海方非法运输、翟某亮方非法倾倒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3日,青浦区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徐某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对上述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法行为人为共同被告,诉请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28.7万元及鉴定评估费用41.3万元。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徐某海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判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海等12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截至2024年4月,收到赔偿款项275.5万元,缴至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内,依法用于受损生态修复。
对于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建筑垃圾处理监管问题,青浦区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溯源查处提供建设工程渣土的源头工地,并作出行政罚款30万元;推动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事中事后及运输环节监管工作,全链条整治建筑垃圾行业。同时,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向党委专题汇报,推动出台全市首个县区级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12部门职责,形成建筑垃圾来源可溯、去向可寻的闭环监管。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从陆地向水域蔓延。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破坏长江航道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注重协同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检测、鉴定、侦查取证等工作;坚持综合履职,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为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惩危害长江航道安全行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治理问题,协力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航道安全。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