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为了逃避债务,股东隐瞒公司有债务,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承诺公司债务已经结清,如有则由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变更作出承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
2016某纺织公司结欠秦某货款,秦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某纺织公司给付原告秦某货款95万元及利息。某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12月,某纺织公司卢某、谭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企业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3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某纺织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执行人秦某得知某纺织公司被注销后,认为卢某、谭某为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申请追加、变更卢某、谭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卢某、谭某承担本案欠款的清偿责任。
如东法院审查后认为,某纺织公司尚欠秦某货款的事实清楚,其股东卢某、谭某明知某纺织公司有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未清算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且在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卢某、谭某应当履行注销登记时的承诺,对某纺织公司案涉债务剩余金额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据此裁定变更卢某、谭某为被执行人,并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卢某、谭某不服一审裁定申请复议,二审审查后依法驳回复议。
法官说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未经营、无债权债务的微小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便捷的方式,但登记部门只做形式审查,不再做实质审查。有些股东、投资人以为公司注销了就能规避执行、逃避债务,于是隐瞒公司尚有债务未结清的事实,作虚假承诺,骗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自以为公司注销了就能逃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股东选择简易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只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无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经了结,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来讲就是履行案涉债务的责任,因此该承诺可以认定为系股东单方面对公司债务的代履行承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卢某、谭某为被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就是依据其在注销登记时提交的书面承诺书。
作为股东如果因客观原因需要注销公司的,而企业又有债务未了结,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再进行注销登记,或者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转破”审查,破产后退出市场。如果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注销,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2024年5月2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