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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时狗狗戴了牵引绳,平时也接种过疫苗,却因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宠物主人是否要担责?
【案情回放】
一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沈女士认为,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
但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同意赔偿。
于是,沈女士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以案说法】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
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随着规范养宠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饲养人会在遛宠时注意给犬只佩戴牵引绳,防止宠物触碰或咬伤他人,但仍有牵绳后发生宠物伤人的意外事件。正如本案中,宠物饲养人起初也很困惑“明明按照要求牵了狗绳,为什么还要赔钱?”
一、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文明养宠,人人有责
饲养宠物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行为,宠物也能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带来愉悦和慰藉。和谐社会倡导文明饲养宠物,法治社会支持依法饲养宠物。
一方面,对宠物饲养人而言,应严格遵守养宠的相关规定。如不饲养禁养犬类或动物,在宠物外出时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控制管理,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秩序,防止养宠对他人带来危险、伤害或干扰,把文明养宠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每个人都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遵守公共秩序,不随意逗弄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共同防范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专家点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名怡
随着更多人选择饲养宠物增添生活乐趣,宠物致害类侵权案件数量也在上升。随着宠物饲养人的饲养和管理意识逐步提高,也产生了很多管理或者约束宠物不当致使他人受伤的情况。宠物饲养人也有困惑,我的宠物没有碰到别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并不必然与是否有实质接触相联系。在学理上,我国通常采纳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若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既存状态的危险,或使受害人陷入新的危险之中,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女士狗绳过长导致犬只活动范围扩大,而沈女士受惊吓后摔倒属于一般人面临突发情况都会做出的反应,两者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饲养犬只突然出现导致“惊吓型”受伤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犬只的大小、牵引狗绳的长度、饲养人的约束等实际情况。同时,在案情研判上深入细致,在法律适用上准确严谨,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本案判决后当事人也及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当事人案结事了,对社会大众也有较强的启迪教育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2024年5月21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