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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占研发费用比例高达84.9%
A公司是一家从事眼镜制造的企业。税务干部通过分析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23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25万元,研发费用485万元。其中,人工费用412万元,占研发费用比例高达84.9%。
经查,将生产线员工费用混入研发费用,是A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虚高的重要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人工费用。税务干部通过查看A公司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团队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人员技术资质情况、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情况、“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发现A公司多数员工实际为生产线员工,存在多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问题。
将生产活动与研发活动混同,也是A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眼镜的核心功能主要体现在镜片上。税务干部通过核查企业提供的资料,发现A公司某申请研发加计扣除的项目,其研发业务实质仅为调整了眼镜框架的组装步骤,并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税政科副科长胡尚尚提醒,部分眼镜制造企业在经营业务复杂、政策理解不清的情况下,存在研发活动界定不准确、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没有正确归集的问题。对此,企业需要根据经营情况,准确界定研发人员,合理填列研发费用,并依据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正确判定研发活动范围,合法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从未进行水污染物税源采集
B眼镜生产制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主要采用电镀、注塑、喷漆、烘干、印刷等工序,产生并直接排放的废气主要为粉尘、酸性气体、二甲苯、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VOCs等有机废气,在与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涉税数据交换后,龙岗区税务部门经筛查发现,B公司在清洗、冲切、钻孔、拉丝、抛光等过程中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水,污水中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镍等第二类应税水污染物的当量数总计400,但纳税人从未就此进行水污染物税源采集并申报纳税。经税务干部提醒后,B公司补充采集污水排放口税源,并申报缴纳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镍等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款近14000元。
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黄慧表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其中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B公司作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粉尘、酸性气体、二甲苯等大气污染物及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镍等应税水污染物,应当依照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对此,眼镜企业不能选择性忽视,应积极采取安装污染治理设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监管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黄慧说。
按医疗机构违规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眼镜产品从上游流向终端消费者的过程中,眼镜店、光学中心、眼科医院等负责验光、配镜等流程的下游零售商,往往兼具医疗及消费双重属性。通过税收大数据筛查,税务干部发现,C光学中心将其配镜收入作为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免征增值税作了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眼镜店、光学中心等配镜收入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提供验光等服务最终目的是为销售眼镜,不应认定为医疗服务。同时,关于“医疗机构”,财税〔2016〕36号文件给出了明确定义: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干部了解到,C光学中心所提供的“配镜服务”,主要由提供免费验光服务及眼镜加工销售构成。
基于此,胡尚尚表示,C光学中心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配镜行为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示的项目内,不应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就配镜过程而言,其验光服务从属于眼镜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按“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2024年05月24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