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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口人行道停满了共享单车,行人为贪图方便违规横穿马路,结果与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这种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共享单车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回放】
因共享单车占满人行道,李先生见道路受阻,为图方便违规横穿马路。恰逢周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至小区门口。两人均未注意到彼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周先生从车上跌落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路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及共享单车管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周先生认为,李先生违规横穿道路,共享单车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合理摆放单车,妨碍李先生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两方均应向其赔偿。于是周先生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李先生、共享单车管理公司就其全部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周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共享单车管理公司大量且密集地将单车摆放在小区门口,导致自己迫不得已横穿马路,自身并无过错。
共享单车管理公司认为,当时摆放的通道留有一人单向通行的空间,停放的单车并未阻碍行人的通行,周先生的损害与单车摆放并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该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
李先生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穿没有斑马线的道路,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
此外,从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以及各方陈述可知,事发时,共享单车密集、紧凑排列在街沿上,显然是运营方投放不久,且投放数量显著过多,已超过了合理的范围,确实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共享单车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周先生的损失由李先生承担20%,共享单车管理公司承担10%,其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后,共享单车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针对共享单车管理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人民法院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共享单车管理公司能够加强对运维人员的学习指导,尽可能地优化投放策略。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共享单车管理公司的积极反馈。近日,法官现场回访发现,事发一侧的道路已没有共享单车,所有的单车均已被移至道路另一侧较宽的上街沿处,剩余空间足够双向行人通过。
一、强化平台责任意识,织好交通出行“安全网”
近年来,共享单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公众日常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便利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但与此同时,因骑行共享单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共享单车管理公司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深度参与者,深入城市的每个角角落落,更加要有所担当,注意约束自身行为,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时刻保有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二、厘清相关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共享单车的管理在交通事故发生损害时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往往难以简单辨明。在此情况下,应当结合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共享单车运营人员的陈述以及周边其余群众对于事发当时的具体陈述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同时,在确定具有因果关系后,亦应当充分考虑直接发生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全面、客观地对各方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各方遵守交通法规,更有利于传达公平公正、保障安全、尊重证据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补全管理盲点,拧紧交通出行“安全阀”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共享单车管理公司在运营方面确实存在具体运营人员操作不规范、日常投放数量不合理等问题,这类问题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因此,在案件审理后,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向案涉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企业能从加强业务培训、优化投放规则等方面多做一些努力,精准掌握用户需求,从供给总量上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车辆周转调配进行更为合理地规划,减少人民群众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
司法建议发出后,管理公司表示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对运维人员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宣讲及考试,同时将与辖区职能部门做好联动,结合相关点位的实际情况优化投放规则,对淤积、违停等车辆及时予以清理和调度,对于散布在小区门口的零散车辆也将安排专人入框摆放。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宝山区教育工作党委副书记、宝山区教育局局长张治
共享单车的出现是资源利用最大化的体现,与我国当前努力推行的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相契合,在缓解交通拥堵和保护环境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单车数量飙升的同时,停车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作为共享单车摆放阻碍通行致交通事故案件,其处理结果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产业所产生的交通安全问题的有力回应,也充分阐释了人民法院“审理一案、治理一片”能动履职的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问题”,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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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来源:2024年5月24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