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税费纠纷案_顾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沪01民终44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28
【字体:    打印本页

本案中,张某某、徐某某(买受人,乙方)与李某、顾某某(卖售人,甲方)于2021年1月5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通过居间介绍,乙方受让甲方所有的某处房屋。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甲乙双方应缴纳的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经另案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由李某、顾某某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22年1月,双方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对顾某某继承房屋部分需额外缴纳的21万余元个人所得税发生争议。买受人先行垫付了该笔款项,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卖售人支付其垫付的该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有关补充协议未明确税费种类、金额,鉴于因继承取得而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并非一般房屋交易中会产生,且20%的高额税率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故该类税费属于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条件。在此情况下,李某、顾某某作为房屋权利人应对继承事项尽到审慎披露义务,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进行披露买受人签约时并未预期到交易税费中包括该笔个人所得税,后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当然表示其同意负担额外税费。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买受人张某某等的诉讼请求。李某、顾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判决一致,认为买卖双方应就该笔特别税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驳回上诉请求

 

评选委员会认为,本案对包税条款里“房屋交易税费”的范围进行分析,认为卖方应该履行与房屋信息有关的披露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证据表明卖方已经履行披露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房屋交易税费”应仅包括一般房屋交易当中的“交易税费”,不应包括因继承产生的税费。本案依据法理、常理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同类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对相关市场交易也具有引导意义。

 

——《10个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七

 

来源:2024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