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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被抓获后辩称事故后再次饮酒,试图混淆其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这种情况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被告人张某2013年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然而其却没有吸取教训,2023年9月24日23时许,张某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车辆、路政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00.1mg/100ml。张某辩称该鉴定结论并非事发时的酒精含量,其在发生事故后因心情烦闷,回家又喝了一杯白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对张某的辩解,经查,张某到家后继续饮酒仅有其本人供述及另一名关系证人的证言,即便二次饮酒的事实存在,张某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并继续饮酒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故对张某的辩解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第四款对“二次饮酒”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上述规定便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醉驾肇事后,在民警到达现场前或到达现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现场或逃离现场在其他地方故意饮酒的情况作出的专门性规定。
本案中,张某为逃避惩罚,辩称在发生事故后再次饮酒,企图以二次饮酒的方式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殊不知,《意见》已经对该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终,法院以其查获后鉴定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提醒大家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准则,把好人生“方向盘”。
——来源:2024年5月2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