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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高锯树不慎受伤,为何伤者亦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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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执行不归你们管,就是想再请你们与老六(化名)谈谈……” 2024年5月9日一早,老庄头(化名)同儿子一道,火急火燎地赶到如皋法院搬经法庭,拿着判决书和执行文书请法官助理孙陈鹏帮忙协调,这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

2023年,老庄头承接了A公司“搭鸡棚”的活儿后发现,在搭鸡棚的场地上有几棵树阻碍搭建,遂找了老六来锯树,老六爬到这棵树上锯树头时,右手臂不慎被电锯锯伤。

事故发生后,老六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元。出院后,老六将老庄头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老庄头和A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审理中,老六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老六伤后需要误工期2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老庄头和老六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查明,锯树需要分工合作,老庄头临时雇请了老六和案外人老五来干活,工钱是由老庄头支付,锯树时也是由老庄头现场分工,老六和老五受老庄头管理,故老庄头和老六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老庄头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老庄头并非A公司员工,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只要求老庄头最终交付“搭鸡棚”的成果,交付后一次性结算。搭鸡棚的具体流程完全由老庄头自行把控,老庄头在搭鸡棚这件事中具有独立性,依靠自己的经验来完成鸡棚的搭建,且是自己雇佣工人来搭建,所以A公司与老庄头之间实际上是包工形式的承揽关系。

各方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明知锯高处树头有危险并让老五回去拿绳子拉住树头的情况下,却未等绳子到位就上树作业,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存在过错。老庄头作为现场管理者,明知拉树头的绳子并未到位,却不阻止老六贸然上树锯树头的行为,监管缺位,亦有过错。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庄头承揽的是“搭鸡棚”工作,工作内容简单,属于有经验的一般个体匠人能胜任的工作,故A公司不存在选任过错。且事发当天A公司放假,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对定作、指示有过错,所以A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老六的合理损失,最终法院酌定老六和老庄头各承担50%的责任,老庄头向老六赔偿15000元。


后续履行

“老庄啊,你心里清楚,这个案子我们法院给你们协调了多少次,最后因为双方提出的数额差距太大,无法达成调解才依法判决。你对判决书的疑问我都可以向你解答,现在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你更应该及时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啊。”孙陈鹏说道。听完,老庄头满心懊悔,老庄头儿子也表示自己此前不知此事,错失了参与调解的机会,但家庭经济负担重,还是希望法院能再协调协调,自己和父亲会积极履行。

案件标的额并不大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孙陈鹏心知再让老六让步并不容易,但老庄头和老六本是熟人,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冤家多堵墙”,两人之间兴许还有协调的余地,所以孙陈鹏试着联系老六说明实情,强调了老庄头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和现实困难。这次沟通中,有生效判决书在,老六心里踏实,也愿意和解了,但为免夜长梦多,老六思虑后要求老庄头一次性履行,老庄头和儿子也表示理解并积极凑钱。当天下午,老庄头就凑够钱,一次性给付老六13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双方就本案一次性处理结束。拿到案款的老六也非常开心,和老庄头一起向孙陈鹏和执行法官表达了感谢。


法官提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依法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提供劳务时,提供劳务者也要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一味地认为凡事都由接受劳务方担责。面对接受劳务方不合理的甚至有安全风险的指示时,提供劳务者应当及时阻止或断然拒绝。接受劳务方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工作,应依规守法、诚信用工;对于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应配合提供劳务一方共同做好安全防范,也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提高抗风险能力。


——来源:2024年5月30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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