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
税收问答
问:我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我公司在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出口退(免)税,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31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明确,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贵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在2023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期满)以后,需要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