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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我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我公司在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出口退(免)税,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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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明确,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贵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在2023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期满)以后,需要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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