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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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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第2号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下载.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车船税优惠政策调整

相关节能、新能源汽车需满足一定条件

 

本报北京6月4日电  (记者刘温馨)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相关节能、新能源汽车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告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提出,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在燃料电池商用车方面,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千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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