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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天,周女士骑电动车上班。因前一天下雪,路上有些湿滑。周女士途经某商场地面停车场时,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等。
事发后,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疗费。但周女士认为,摔伤在商场停车场,那商场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周女士遂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监控视频可见,周女士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且商场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商场就停车场管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称商场停车场管理混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周女士骑电动车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而且车速过快,拐弯时未减速,电动车失去平衡致损害后果发生。所以,周女士骑电动车摔倒系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与停车场无关。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在本案中,商场的地面停车场属于民法典列举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确实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
但要理性地认识到: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经过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法院可以确认经营者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未能就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鼓励维权,却不支持“过度维权”。“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
此外,法官提示,与汽车相比,电动自行车成本更低,更灵活便捷。骑电动车出行,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电动车备受青睐的同时,相关安全问题需更加重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金歆整理)
——摘自:2024年6月13日,人民日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