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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为老主顾提供能力范围内的帮助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在帮忙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相关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帮忙绞肉受伤的案件,法院综合考虑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酌定作为猪肉所有者的受益方承担30%赔偿责任,约20万元。
2022年10月20日,经营饭店的范某将300斤冻肉带到经营肉铺的赵某处,请赵某帮忙绞碎。彼时赵某已收好摊铺准备回家,但考虑到范某经常光顾,便借相邻肉铺的绞肉机帮忙绞肉。绞肉过程中,赵某不慎将手绞入机器中,受伤严重。多次手术后,赵某手部功能部分丧失,经鉴定被评为八级残疾。其后,双方虽经多次沟通,但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阁饭店及共同经营者黄某赔偿损失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称案涉猪肉系三个月前从赵某处购买,绞肉系买卖关系的附随义务,但其提供转账记录金额与猪肉数额无法对应,即便买卖对应关系成立,时隔三个月要求卖方将冻肉绞碎也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赵某为范某绞肉未收取任何费用,行为模式符合无偿提供劳务,加之案涉猪肉系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赵某与被告某阁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责任;范某要求绞碎的猪肉系冻肉,难度较大,数量较多,范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次要责任。
经认定,赵某损失共计65万余元,法院判决某阁饭店赔偿赵某19万余元,范某、黄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某阁饭店及范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在法律层面,义务帮工的核心在于无偿提供劳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需结合各方在帮工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主动拒绝高风险事宜,做好自我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被帮工人也应该慎重考虑是否寻求帮助、接受帮助,明白接受帮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在帮工过程中进行合理提示,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莫让“好事变祸事”
——来源:2024年7月22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