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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8-03
公司法人出具欠条时既加盖了公司印章,又在欠款人处签名,该由谁还款?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法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左右,因公司地面建设需要,张某代表公司与李某协商一致,由李某承揽该公司环氧地坪项目,并签订了合同书。施工结束后,张某及公司陆续向李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30000元未能付清。经李某催要,纺织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欠款人”处由张某签名捺印。因欠款迟迟未能收回,李某将纺织公司及张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纺织公司进行环氧地坪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按约完成承揽工作后,纺织公司应当给付剩余承揽款。张某曾向李某支付过部分款项,且其后又以个人名义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应当视为其自愿加入案涉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纺织公司给付李某承揽款30000元,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张某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并且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在欠条上签字可能存在两种法律性质:一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二是债务加入,区分的关键在于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明确的加入债务、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的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欠条内容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来源:2024年8月3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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