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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厂房被拆迁,进项要转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9-19
【案例】
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新建厂房2万平,造价1200万元,当年抵扣进项税额108万元。
2023年12月,被政府政策性拆迁。
【争议】
该进项税金,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观点】
需要进项转出。
理由:厂房作为不动产,已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生产,即不再用于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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