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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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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意见:偷越国(边)境罪不是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完整表述,主要理由是:从内容上看,虽然刑法条文中未对国境、边境的含义进行具体解释,但陆地国界法对边境的含义作过具体规定。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刑法亦应参照理解,即边境是指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而非仅指我国内地或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边界。从立法技术上看,刑法条文中对选择性罪名采用顿号分隔方式进行并列列举,如破坏界碑、界桩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而偷越国(边)境罪并未采用此种表述方式,也说明该罪并非选择性罪名

  咨询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毛  洁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秋玲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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