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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担保债权 税款 交易环节 欠税 受偿顺位
基本案情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城东支行与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某服饰公司所有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共计9017956.8元。前述款项在扣除案件执行费、受理费及其他应优先支付部分后,共向某银行城东支行发放8301534.69元,尚余497051.64元未发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口头告知某银行城东支行执行款中的497051.64元拟发放给某区税务局。
涉案抵押物于2013年7月2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某银行城东支行。某区税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缴纳某服饰公司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497051.64元。欠税情况列明如下:(1)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欠缴房产税253862.08元;(2)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7573.18元;(3)截止2021年11月11日止累计因欠税产生滞纳金135516.38元;(4)欠缴罚款100元,以上合计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497051.64元。
某银行城东支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发放(2020)闽01执恢99号案件项下剩余全部执行款(争议款项497051.64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闽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驳回某银行城东支行的异议申请。某银行城东支行不服该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闽执复96号执行裁定: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银行城东支行的异议请求进行审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闽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口头告知某银行城东支行执行款中的497051.64元拟发放给某区税务局的执行行为。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闽执复1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欠缴税款仅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设立于欠税发生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案中,某银行城东支行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设立于2013年7月2日,该抵押权的成立时间早于涉案欠税发生期间(2018年4月1至2021年6月30日),因此涉案欠税不能先于某银行城东支行的抵押债权受偿。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对拍卖的涉案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执行人有与涉案执行活动无关、不属于交易环节的历史欠税,且历史欠税形成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此时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历史欠税受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第1款裁定(2022年3月8日)
第一次执行异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64号执行第一次执行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执复96号执行裁定 (2022年7月14日)
发回重审后执行异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2022年10月14日)
发回重审后执行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执复13号执行裁定(2023年4月7日)
入库编号:2024-17-5-20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