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税收案例
出口海外仓:注意3类税收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01
风险一:出口与退税存在时间差
【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为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A公司决定采用海外仓模式出口,先将电子产品报关出口至海外仓库,再根据境外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2023年1月初,A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将一批最新款的手表报关出口至位于美国的海外仓库,等待消费者下单购买,这批货物在报关时并未实现销售。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直到2023年5月中旬,A公司才陆续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订单,并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了销售。
风险二:出口销售额难以确定
【案例】 跨境电商企业B公司将商品出口至国外的海外仓,报关单上的金额为100万美元,而在国外电商平台销售的总金额为120万美元,实际销售金额大于报关单金额。B公司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的出口价格,与最终实际销售价格出现偏差。
风险三:虚开发票骗取退税款
【案例】 2020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金某华(已被判刑)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商定出口合作业务,约定由金某华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发票并自行报关,以上述公司名义出口货物,并由上述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2015年12月,金某华联系被告人包某海,要求包某海经营的某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金某华指定的上述公司,并给予包某海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最终,金某华利用包某海虚开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63690.1元。
——摘自:2024年11月0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