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案情介绍
50岁的叶某是一位有18年驾龄、持A1驾驶证的网约车司机。2022年10月的一天,叶某驾驶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前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处的上客点,本来正常行驶的车辆却在行驶到一处商铺密集路段时突然失控加速,在连翻撞击了多辆路边停放的其他车辆后,叶某驾驶的车辆终于停了下来。不幸的是,车辆的左前侧车体变形严重、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争议焦点集中到了叶某驾驶的新能源电动汽车上。这辆车产于2021年10月,是某品牌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当年上市的新车型。在监控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事故车辆在掉头后停车避让对向来车,然后车身发生颠簸,突然失控加速的过程,这是叶某的原因还是车辆的原因?为此,交警部门专门委托公安部所属权威鉴定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并提供了包括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汽车EDR数据分析及说明、车载终端TBOX数据文件、企业平台数据文件等资料供评估、分析。
然而,在经过两个月的焦急等待后,鉴定部门却没能给出具体的结论。在报告中,鉴定部门写明,涉事车辆车载终端TBOX及企业平台数据中,在事故发生时间段内大量记录项的记录值存在缺失,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32960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材料无法判断驾驶人事发过程中的操控行为,故无法判断汽车失控的原因。据此,交警部门仅出具了载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明,没能做出事故责任的认定。
汽车失控的原因无法查明,但事情不能没有结论。叶某近亲属认为,车载终端及企业平台数据存在与实际运行状态不符的缺失,恰恰证明了某公司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于是,他们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近140万元。
而某公司则认为,车载终端数据缺失不属于产品缺陷,车载终端不参与车辆运行控制,车辆也不存在自动驾驶功能,故车载终端数据缺失与车辆失控、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驳回叶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叶某近亲属赔偿130余万元。
裁判说理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成立产品生产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三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本案也应当从以上三方面考量。
首先,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看,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适用时,应先考察是否存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为有缺陷。结合本案,应考察车载数据及企业平台数据缺失是否属于产品缺陷。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发布了GB/T 32960,该标准对车辆数据信息采集、企业平台数据传输的范围、频次以及通信异常时的处理皆有明确规定。该标准原系推荐性国家标准,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汽车出厂后的全生命周期都必须遵循该标准的要求,通过车载终端、企业平台对整车及其他关键系统运行状态进行记录、监测、管理。涉事新能源汽车系2021年生产,事故当天,车载终端在碰撞发生前的三个多小时时间内,包括“车速信号”、“制动信号”、“加速踏板开度”等大量数据缺失,不符合GB/T 32960的要求,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
其次,关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依据鉴定所出具的有关叶某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书》记载,叶某系2022年10月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复合型损伤所致,因此可以认定是车辆失控加速行驶后发生的碰撞事故导致了叶某的死亡。在涤除了部分不合理费用后,法院对总体损失进行了认定。
再次,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认为,即便车载终端不属于车辆运行和控制系统,但它记录的各项数据是车辆运行状态的真实反映,可以用于分析整车及零部件是否正常运行、驾驶员是否正常驾驶,这些数据对于还原事故原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车载终端功能出现异常,大量数据缺失的原因未明,这意味着无法通过数据分析去排除车辆运行存在问题的可能。在此情况下,除非某公司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整车及各零部件运行状态良好,或事故系因其他原因导致,否则应推定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官评析
从法律角度讲,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产品缺陷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关于产品缺陷,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得出车辆机械部件或驾驶系统存在缺陷的结论,需要法院在已知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来回穿梭分析、解读,并最终进行认定。
本案的切入口在于产品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中提到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如何理解,实际这就是指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那么,和本案相关的GB/T 32960是否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呢?通过梳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认定GB/T 32960已由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变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涉事车辆未按照GB/T 32960要求完整记录数据就属于产品缺陷。
关于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也无法直接得出数据缺失这一产品缺陷会导致车辆失控加速的结论,因果关系似乎是不成立的。但缺失的车载终端数据对于分析整车车况、车辆行驶状态、驾驶状态都有重要意义,数据缺失导致车辆失控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相较于车辆生产企业而言,受害人在技术信息采集、分析方面的举证能力都处弱势地位,如果硬要受害人一方去举证因果关系相当性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车辆生产企业承担举证车辆整车性能及运行状态良好,事故系由其他原因导致的证据。
在法律角度之外,这个案件的判决也体现了法院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引领,即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稳步发展,应当以人的安全作为第一价值目标。从案件看,这仅是一个个例,因此法院在判决中用中立的措辞描述了事发经过,不希望让读者对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产生过度的疑虑。案件之外可以显见,汽车产品具有专业性、机械性强,质量大,结构复杂,体积庞大等特征,与一般产品相比,汽车缺陷问题一旦发生将对人身、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侵害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波及范围较广,社会危险性也很大。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飞速发展,作为新兴产业,新能源车辆从故障积累到技术优化都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车辆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运营监测能力,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安全稳步发展做出努力。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来源:2024年11月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