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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籍税:应对资产外流的税制安排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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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及资本的跨国流通日益频繁。大量高净值人口以移民为手段,将在国内创造的生产收益或非法所得转移至国外,以逃避纳税义务或司法审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收主权,多个国家研究制定弃籍税制度。


弃籍税旨在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

今年6月18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IOM)发布了《世界移民报告2024》。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球移民人数显著增长,目前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达到约2.81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3.6%。相较于1990年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经翻一番。

为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多个国家对于弃籍税设计不同的制度规定。关于弃籍税的性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弃籍税并不是一项单独税种,而是一项税制安排。目前,设置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1972年)、德国(1972年)、瑞典(1983年)、澳大利亚(1985年)、丹麦(1987年)、新西兰(1988年)、美国(1992年)、挪威(1992年)、奥地利(1994年)、荷兰(1997年)、法国(1998年)、英国(1998年)等。


美国弃籍税体现“从富而征”特征

从各国制度设计来看,美国的弃籍税最具代表性。美国弃籍税制度的雏形始见于1966年《外国投资者税收法案》。20世纪末期,大量高净值美国人以放弃国籍的方式逃避税收义务。为此,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弃籍税制度。2008年美国对弃籍税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目前,美国的弃籍税制度更加体现“从富而征”的制度特征。例如,其征税条件包括了近5年年均所得税超过规定数额、个人全球净资产超过200万美金、无法提供近5年足额缴税证明等。此外,美国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弃籍税也是美国全球征税制度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净值人群通过放弃美国身份实现避税。


——来源:2024年11月0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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