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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美法院驳回精密机件公司涉税申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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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对涉及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旗下的精密机件公司(Precision Castparts)的税务案件作出裁决。该裁决驳回了精密机件公司在2017—2018纳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将其海外子公司1986年以来产生的收入视为汇回股息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求。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律,这部分收入应当纳入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符合作为“被视为已收到的股息”进行税前扣除的条件。

为什么精密机件公司认为海外汇回的股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一切还要从美国2017年的税改说起。2017年,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减税和就业法案》,这项法案规定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和股息收入汇回美国时,可以申请在所得税前100%扣除,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优惠。这项政策解决了美国跨国公司约2.6万亿美元利润滞留海外的问题,允许企业更灵活地投资美国和海外。

精密机件公司就是依据这项政策,在2017—2018纳税年度申报时,申请将海外子公司收入视为汇回股息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并不是所有海外子公司的收入都能被视为汇回股息。

受控外国公司(美国股东拥有50%及以上投票权股份的外国公司)的某些特定收入在美国法律中被确定为“F分部收入”。所谓“F分部收入”,是指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保险收入、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收入、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收入和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等,“F分部收入”被视为已分配给美国股东,股东在缴纳所得税时必须将受控外国公司的“F分部收入”算作应税收入。在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作出该裁决前,美国各州一直允许将“F分部收入”视为一般汇回股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内布拉斯加州的法官则认为,将“F分部收入”视为一般性的汇回股息,其实是利用免税政策巧妙地规避了其作为“F分部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精密机件公司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求。

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会动摇美国其他州对跨国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汇回股息税前扣除的惯例,其他州可能会采取同样的司法解释,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海外汇回股息征收所得税,这让美国各州的跨国公司“彻底慌了”。

精密机件公司的代理律师对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感到失望,专业人士建议精密机件公司申请法官重新考虑他们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重新确定应纳税款。


——来源:2024年1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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