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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久远有些记不清”、“销售数据量较大不好弄,暂时提供不了资料信息”……面对当事人回避检查的消极态度,案件查处该如何推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网络主播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人员田小龙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本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隐匿个人账户收取的网店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涉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网售火爆”VS“小额申报”,隐匿收入初现端倪
2023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平台主播田小龙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账号注册主体为营口市某服装销售中心。该主播粉丝量达300余万,直播带货热度较高,直播间销售的服装常常被粉丝一扫而空,而其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仅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销量热度与纳税情况严重不匹配。
检查人员通过其账号内显示商品的销量与价格进行测算,预估其一年带货销售额与其申报的经营所得差异巨大。通过研判,田小龙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问题露出倪端。
案头资金分析和实地调查取证同步推进案件查办
为确保取得完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对田小龙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田小龙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其库存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田小龙均以时间久远记不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不清楚、数据量不好弄等理由推脱敷衍。检查人员现场要求田小龙登录其网络直播平台账户,导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佣金收入、保证金支出等电子证据。打开统计数据后,检查人员大吃一惊,田小龙在三年时间内总销售额近3亿元,但田小龙却对此予以否认。
面对如此大的销售额,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了田小龙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细。通过比对核查,确定了田小龙将直播带货的收入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从而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目的,造成国家税费款大量流失。
依法依规加“说理式执法”助力案件快速查结
大量证据面前,田小龙仍存在侥幸心理,声称自己没有取得如此高额的收入,抵触情绪较重。为此,检查人员耐心对其及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先后进行了多次询问,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听证会。
在第一次听证会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其采购的商品是有进货凭据,现场拿出进货小票,检查人员认真翻看上述证据资料,发现进货小票存在连号、笔迹相同、没有购货单位签字等漏洞,现场与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驳回当事人说法。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销售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刷单收入,该部分并没有实现真正的销售;由于缺少账簿,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一直拿不出可以信服的财务资料数据证明”等理由,检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开展证据核实,检查人员分别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田小龙400余万条销售记录、200余万条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卡流水和快递记录分析比对。二是核实物流交易信息、查看付款资金流。三是分析筛选严格背离正常价值的商品。四是核实刷单聊天记录,以此确认真实的刷单金额,并据此将其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在证据面前,田小龙的态度慢慢发生了转变,开始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最终承认其隐匿业务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田小龙的违法行为,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追征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来源:2024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思考】
该案有两点启示:(1)刷单收入,是否可以从销售总额扣除;(2)如何证明刷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