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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1999]54号 发文日期:1999-0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业务分类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各类税收应用软件设计的基础,是保证各地税收征管数据相互共享和兼容的基本前提。因此,提高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标准性、规范性和可扩展性已成为十分关键的一项基础工作。
税务系统标准代码的制定工作自1991年开始,并于1992年作为部级标准正式向全国税务系统下发,成为各地计算机应用的重要标准之一。由于税收业务的变化,有些代码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对总局1996年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函发[1996]513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税收业务分类代码(1999年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一致性,今后各类税收业务软件设计和应用中凡涉及(代码》内容的,必须遵循《代码》标准。此前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及其他文件,几与本《代码》有冲突的,一律以本代码为准。
二、各地原有的税收业务类软件,凡未按照《代码》设计的,应逐步向《代码》靠拢,尽快达成一致。
三、由于修订后的《代码》调整较大,新增内容较多(包括常用的一些国标代码),使篇幅大大增加,为此本文只附《代码》的目录及部分代码,其余部分将于近期适时以手册形式下发。
四、各地如在使用《代码》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目录及部分代码
199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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