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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107】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 号)规定的条件,从 2021 年1 月起原单位按6 万元扣除减除费用,但是在 2021 年 7 月更换工作,到新单位后减除费用如何扣除?是不再减除还是按每月5000 元累计扣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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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 年第19 号)规定的新的预扣预缴方法,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541.上一纳税年度 1-12 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 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 1 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您更换工作单位后,不再满足上述第3 个条件,即“同一单位”适用条件。新单位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也就是说,您 2021 7 月到新单位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新单位办理扣缴申报时,减除费用应当按照5000元(5000 /月×1 月)扣除。在原单位已经扣缴的部分无需在预缴阶段调整,您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6万元/年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另外,由于您换工作前已在原单位充分享受6万元/年减除费用,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我们建议您在新单位不再扣除减除费用,以免汇算时再调增多扣除的费用进而补缴税款。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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