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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152】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增值税)。按季申报小微企业 4-6 月销售额 32 万元,7 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4-6月销售额 6 万元(销货退回),冲减后4-6 月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7 月份企业要注销,7 月申报缴纳的4-6 月税款可以退回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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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 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 7 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4-6月的销售额,其 4-6 月销售额仍然为32 万元,销售退回的6万元,应从 7-9 月的销售额中扣减并进行纳税申报。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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