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
税收问答
【问题 252】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按照2021 年第24 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5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24号)131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适用 24 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之252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