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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6 号,下称16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146税政策公告》(2020 年第 40 号)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 年期以上(不含1 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 5 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下称91 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16 号公告为91 号文件的延续性政策文件,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具体适用如下: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及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5 年期及以上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 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 年期以上(不含1 年)至 5 年期以下(不含 5 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之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