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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75】《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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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 AB 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 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 A 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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