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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78】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拨付,污水从政府建设的排水管网接入,不存在污水销售方,故无法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 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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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4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你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来自政府部门,污水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 40 号公告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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