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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老李和某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该村民小组将部分土地流转给老李经营,从事蚂蟥大棚养殖,村委会在合同上见证人处盖章。合同签订后,老李支付了土地流转费及土地复垦保证金,开始在土地上搭建大棚养殖蚂蟥。然而不久后,老李却收到了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称老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搭建披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遂责令其改正,恢复土地原状。
收到通知书后,老李找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李将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一并告上了法庭。老李认为,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在签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流转的是基本农田,导致他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合同,现在合同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则认为,他们从来没有隐瞒土地是基本农田的事实,村委会也不是合同相对方,应该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村民小组与老李签订合同,将土地流转给老李用于养殖蚂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老李应清除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并恢复原状后将土地返还给村民小组。
关于老李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老李为了养殖蚂蟥,不仅购买了大棚和相应建材,还雇请人员搭建大棚、整理场地。这些设施清除,必然会导致老李受损。但老李作为养殖户,应当知道从事蚂蟥大棚养殖的相关要求与条件,更应该知道养殖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老李在签订合同前没有核实土地的性质;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流转方,在明明知道案涉土地是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仍然跟老李签订合同且明确约定用于蚂蟥养殖,双方都有过错,村民小组应对老李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老李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赔偿老李损失50000元。
判后延伸: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双方均有自动履行判决的意愿。但土地被改变用途后的复耕问题,成为这起案件判决后的一大难题。
如果只是形式上复耕,而实际上土地质量很差,甚至无法耕种,不仅对村民不利,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为确保案涉耕地真正复耕,生祠法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判后及时与辖区镇政府沟通,安排专业人员制定了详细的复耕方案。同时对双方做好判后释法答疑工作,最大限度平衡老李和村民间的利益,确保土地尽快恢复耕种。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老李立即组织人员拆除大棚,将土地上的附着物清除完毕返还土地给村里。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后,扣除至还地那天的占有使用费后,将剩余土地流转费及赔偿款付给老李。镇政府也表示,会安排专家指导复耕工作,定期评估土地质量,并加大土地保养力度。
案件圆满解决后,生祠法庭由点及面,经过深入走访调研,发现辖区内其他村居也存在类似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法庭一方面通过诉前调解对潜在土地流转问题进行处理,成功化解十多起土地流转纠纷,腾出耕地600余亩。另一方面,在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并选取东进村为试点,指导制定了土地管理村规民约,从源头上预防土地纠纷发生,以司法之力严守耕地红线。
——来源:2024年12月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