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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买到“柱子票”?法院:构成瑕疵履行 按比例退款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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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至5月间,王女士等人通过售票平台分别支付699元、999元、1299元,购买了某歌星演唱会不同档次的门票。

演唱会开场后,王女士等人发现观看视线被舞台承重柱遮挡。

观看完演唱会后,王女士等人向消保委进行了投诉,主办方拒绝退票退款,只同意给付200元“诚意金”。

王女士等人无法接受,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主办方未提前告知视线严重遮挡,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应全额退款并三倍赔偿。

主办方某演艺公司辩称,为安全需要,舞台临时增加了承重柱,承重柱为舞台的一部分。消费者主张其观看视线被遮挡证据不足,即使视线被遮挡,也达不到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且现场两万余观众,主办方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不通过大屏幕直接看清偶像;主办方从未承诺观看视线无遮挡,宣传的材料均真实,没有虚构,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最多存在过失。


【以案说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女士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足以证明其观看视线被遮挡。由于对于欺诈的证明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王女士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且法院结合其他合理因素推断,难以认定主办方构成欺诈,存在过失更符合客观实际。鉴于遮挡程度超出可预见范围,导致观看效果未达一般观众心理预期,主办方既未能提前告知,又不能及时在现场调换座位,提供的服务明显不符合双方约定,存在明显瑕疵,构成瑕疵履行。由于演唱会已经结束,主办方无法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故王女士等人可以要求主办方退款。但鉴于演唱会的体验是多方面,该瑕疵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且王女士等人也未提前退场,故全额退款请求不能支持,退款比例可根据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确定。演唱会票价共分五档,价格由内场票至外场票依次降低,相较于外场票的观众,内场票的观众对演唱会的期待值更高,被遮挡的范围更大,受影响的程度也更大,故退票比例也更高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主办方需分别退还王女士等人420元、650元、910元票款。

王女士等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获得完整的、沉浸式的演唱会视听体验,是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权利,而提供视野清晰的观演条件,也是主办方应尽的义务。一面是火爆的演唱会经济,一面是“柱子票”等行业乱象,只有逐步完善定价规则、退改换规则、行业规范等,才能真正推动演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办方应优化票务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对视线的直接影响和对情绪的间接影响看,“柱子票”对内场票的观众造成的影响都大于外场票的观众。有缺陷的位置却卖正常位置的价格,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解决“柱子票”问题,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消费体验放在第一位。

主办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干扰观看体验的环节和因素,对包括但不限于视线遮挡、视觉干扰等做好预判,并提前公开或告知。对于遮挡严重的座位建议不对外销售,对有一定遮挡的座位,可以通过推出特价票、正价票阶梯式退改换等方案,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合理的购票选择,让票务销售更加科学、合理。

二、消费者应仔细阅读购票规则,妥善保存证据。

在购买演唱会、音乐节等演出门票时,仔细阅读购票规则、平台定价规定等内容;针对遮挡或视线不良区域的特价票作好心理预期,谨慎选购。及时关注平台演唱会的相关通知,若有变动退票等情况及时联系主办方。同时,应当妥善保管付款单据等相关凭证,若有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亦应妥善保存,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

三、行业各主体应积极承担相应责任,让行业更规范。

主办方应强化责任担当,需确保活动从策划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行业规范和法律。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无法克服的履行障碍,应制定充分有效的处置预案,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应及时回应,积极主动地提供更加合理、便捷、高效的售后处理渠道。

文旅部门应加强对演唱会活动的审批和监管,确保活动符合文化、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市场监管等部门也需强化监管,对演唱会票价、票务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防止哄抬票价、倒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维权渠道的畅通,为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开通绿色通道。

只有多一份诚信,多一份公平,多一份可预期,才能让火爆的市场多一份可持续发展,让文艺演出市场走得更长远。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民革上海市委常委,闵行区委主委,闵行区城管执法局局长余嬿

演唱会本是粉丝与偶像之间的一场双向奔赴,却因“柱子票”的“横插一脚”引发了纠纷,难免让人唏嘘。开出“柱子票”的“盲盒”让粉丝们对演唱会的期待从惊喜变成失落,从短期看,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和侵害;从长远看,影响的是整个演出市场的发展。

本案中,粉丝花费千元购买演唱会的门票,到场后却发现,视野被立柱遮挡,看歌手成了看柱子。法院查明后判决应当退还部分票款。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演出主办方应更加重视观众体验和服务质量。

演艺经营等相关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售票信息透明度、公开度,更好满足消费者对演出文化产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柱子票”成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坑”,阻碍演出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遇到类似问题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才能真正推动演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来源:2024年12月5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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