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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盛阿姨网上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保险存续期间,盛阿姨被医院确诊肝继发恶性肿瘤、横结肠恶性肿瘤,相应产生的医药费(含外购药费),保险公司均按约理赔。
2022年5月,保险即将到期,盛阿姨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约定,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且未告知盛阿姨。盛阿姨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新增条款拒赔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
盛阿姨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之前均赔付了外购药费,且并未就续保新增条款向其告知说明,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外购药费及中药费。
保险公司认为,盛阿姨曾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盛阿姨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赔付盛阿姨的外购药费。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条款位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其性质当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阿姨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辜负了盛阿姨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阿姨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一、保险公司应履行互联网保险中的明确说明义务,“说明了”不等于“履行了”
在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往往会表明已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该义务,往往成为案件审查重点。保险公司在进行提示说明时应当主动、积极。若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并不能证实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若相关网页、音频、视频等告知方式,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时,不能以强制弹窗或者强制播放作为投保前置程序,仅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或者播放,亦不能认定保险公司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在此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要求续保时,保险条款有所增减而可能对投保人不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积极、主动地让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避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疏忽。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通过主动、强制方式让盛阿姨阅读了新增免责条款,并就该条款向盛阿姨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二、投保人应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保险特点,合理选择,充分知悉,审慎投保
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性和高效率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然而,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条款更新迭代的频率亦大幅提升。在互联网保险的缔约过程中,双方沟通往往不够充分,加之投保人可能怕麻烦或想当然,很容易出现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不知悉的情况。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等,应该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应决策。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偷梁换柱”有违诚信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来源:2024年12月11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