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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残疾人。2020年3月,其所在的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徐某为被保险人,限额5万元。保险期内,徐某因溺水死亡。
徐某生前主要由严某负责照料生活;死后,由严某料理后事。徐某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向法院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并和当地派出所共同出具书面说明,认可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为徐某遗产。徐某生前作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书面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对徐某扶养较多的严某有权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严某给付保险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徐某系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故其死亡后,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公司给付继承人。经过事实查明,徐某系“五保户”,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权益,该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规定,认定严某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并判决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是对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区别于继承制度较强的身份性特征,遗产酌给制度系通过法律规定对自愿进行扶养行为者赋予权利,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本案裁判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减少扶养人顾虑,鼓励在全社会形成养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高法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