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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申辩
税收争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分得利润,是否纳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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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比较普遍的有3种做法:一是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不作账务处理,不进行纳税申报;二是将合伙企业已分配利润与已税投资收益一并作纳税调减,少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将合伙企业投资成本收回前的利润分配视同投资成本,未并入当年企业应税所得

上述做法明显有误,存在风险。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相关解析:

“先分后税”的“分”指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不包括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应分配给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而非部分纳税人理解的实际“分红”。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若有应税所得,无论是否分配给合伙人或留存在企业,投资企业均应将其应分配额并入当年应税所得来履行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法人的,应就合伙企业应分配利润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如实填报。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考】

若发生上述税收风险,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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