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法律 >
相关法律
问题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被告以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何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29
答疑意见:有效仲裁协议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权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此异议是关于纠纷由仲裁处理还是由法院受理而产生的争议,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对此异议的处理,有两种结果:一是异议成立,即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有管辖权,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此,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均有明确规定。二是异议不成立,即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无管辖权,该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以何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是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还是通知当事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考虑到异议的处理是确定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先决问题,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异议不成立的情形下,应当参照适用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即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而不能以通知方式进行处理。另需注意的是,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而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
咨询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李剑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张梅
——来源:《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之一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