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政结伙伪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利用其就职公司的PVC证卡打印机伪造上述各类证件并邮寄给买家。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刘某政伪造、销售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964本,非法获利124 854 元。
被告人张某兵以牟利为目的,主动添加制售假证人员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等途径对外宣传自己能够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将从被告人刘某政等人处购买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贩卖给买证人员,并赚取差价。2017年8月至2023年9月,张某兵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230本,非法获利41 099元。
被告人喻某平不具备电工作业资质,通过网络为自己购买1本伪造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后,发现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利可图,遂主动添加被告人张某兵等制售假证人员为微信好友,并在工友微信群中发布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广告,以此招揽买证人员并赚取差价。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喻某平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93本,非法获利33 62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涂某华为从事水电作业,从被告人喻某平处购买1本伪造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后涂某华又帮助工友在喻某平处购买3本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2022年7月,涂某华为承接某工程外墙修补作业,通过网络为其本人和工友各购买1本伪造的高处作业操作证,因施工方发现系假证,涂某华未能进行作业。涂某华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6本,未从中获利。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喻某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兵,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政退赃2万元,喻某平退赃33 620 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政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兵、喻某平、涂某华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政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制作假证并邮寄给买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喻某平具有立功表现,刘某政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喻某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但综合喻某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适用缓刑。据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政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喻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涂某华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刘某政、喻某平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刘某政、张某兵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犯罪涉案人员多、犯罪链条长,不法分子多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根据涉案假证的来源和去向、非法获利资金流向等,查明全案制、售、购、用各环节犯罪事实,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处地位和罪责。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政利用机器设备伪造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向买家发货,是全案假证的源头;被告人张某兵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倒卖假证,是将制假源头与终端市场串联起来的关键环节,造成假证在一定范围内扩散;被告人喻某平在为自己购买假证后为牟利又在工友群中倒卖假证,直接面向对假证有需求的目标群体;被告人涂某华为承揽工程,通过网络为自己和工友购买假证,是假证的最终使用者。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上中下游多层级犯罪,有效惩治和震慑犯罪分子,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