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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公众利益,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现就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专业力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会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二、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持续提升审计质量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要确保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强化数据安全意识,确保审计资料的安全性;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利用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事务所要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成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避免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二)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事务所要以合理保证执业质量为目标,建立并运行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价,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强化质量管理责任。
(三)加强事务所一体化管理。事务所要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在全所范围内建立统一、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提高一体化管理水平和能力,实现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资源调度和配置,统一决策业务承接事项,统一委派恰当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统一进行关键合伙人轮换,统一监控和整改程序,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三、内部控制审计中的注意事项
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一)全面考虑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要将重要组成部分、重要业务流程以及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关注管理层针对舞弊风险而设置的控制,如与重大或非常规业务相关的控制、与财务报告流程及期末账务调整相关的控制、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控制、与管理层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和与防止管理层出于动机或压力而操纵会计利润相关的控制等。
(二)恰当评价控制缺陷。完整记录各阶段识别出的缺陷,并详细记录评判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以及其对财务报表审计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三)处理好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系。在整合审计中,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识别的重大业务流程、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及重要性水平应统一;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不能替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单独为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试工作未必足以为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提供充分依据;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应当合理评价并确定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四、年报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注册会计师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环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警惕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有效应对舞弊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恰当发表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要高度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
(一)收入审计。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分析收入变动与市场趋势、现金流量和外部渠道信息等是否相符,关注是否存在特殊收付款安排、返利、退货等情况;警惕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造假。关注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是否恰当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评估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满足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履约进度的确定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和计量高度依赖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的,应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二)金融工具审计。关注金融工具分类、确认与计量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划分不当、随意调整金融工具分类等情形;关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运用,是否恰当识别和评估信用风险特征,是否考虑前瞻性因素的影响,判断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所使用参数的相关性和准确性;关注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结算方式重新计算账龄,通过提供增信措施重新计算损失额,通过变更结算对手重新计算账龄和损失额等情形。
(三)资产减值审计。关注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复核相关会计估计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评价产生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了解管理层是否聘请专家协助执行资产减值测试,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评估采用的估值方法、关键假设和数据,以及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评价管理层商誉分摊方法的恰当性和盈利预测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将商誉合理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关注资产减值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货币资金审计。关注货币资金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资金占用和未披露的受限资金等问题;严格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恰当评价回函可靠性,调查回函不符事项或函证程序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关注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存贷双高”现象;关注是否存在大额境外资金,是否存在缺少商业实质或与交易金额不相匹配的大额资金或汇票往来等异常情况。
(五)数据资产审计。关注入表数据资产的质量、准确性、有效性以及合规性,判断是否满足存货或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综合考虑数据资源的独特性、市场需求、技术成熟度等因素,评估外购数据资源的估值方法是否恰当;对于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了解资本化政策,评估资本化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关注技术变革以及数据的来源、存储、处理和应用方式等对数据资产价值的影响。
(六)集团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充分、适当地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全程进行有效双向沟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有无人为调整合并范围的情形,评估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可能对财务报告整体产生的影响。
(七)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审计。关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前期差错更正当作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关注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意图与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关注集团的会计政策是否保持一致;对于集团内具备相同交易背景或商业实质事项的会计估计不一致的情况,应评估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按谨慎性原则处理。
(八)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在内外部因素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下,评价相关应对计划和改善措施能否消除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出现债务违约的,要关注是否可能触发其他债务交叉违约及对正常商业合作的影响;关注持续经营相关事项及相关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的影响,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准确区分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非无保留意见。
注册会计师还应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股份支付、政府补助、期后事项等相关领域的审计风险。
五、充分发挥执业监督作用,扎实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
(一)审慎承接,重视审计计划。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等因素,评估自身胜任能力是否匹配;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制定契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审计计划,组建具有相关行业知识资源和审计经验的审计团队,恰当规划项目的审计范围、时间进度、工作重点和审计资源的整体安排。
(二)保持职业怀疑,加强业务执行。做实常规审计程序,加强电子函证应用,对发现的异常情形保持警觉;了解上市公司的业务、内部业务流程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从业务逻辑、流程角度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利用业务系统信息验证会计信息;针对可能存在的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舞弊风险,增强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必要时提请上市公司启动反舞弊调查程序或聘请反舞弊专家参与。
(三)关注数智化转型影响,利用信息技术为审计赋能。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流程重塑及管理模式变更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分析对审计技术和方法的影响,利用数字化审计工具,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培养审计人员数字化审计能力,确保审计人员在使用新型审计工具时,有能力理解和应用信息技术,更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设计更合适的程序并调查异常情况。
(四)做好项目质量复核,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加强质量复核和技术咨询,由具有行业经验项目质量复核人在项目适当时点实施复核;对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技术咨询。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恰当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恰当披露已实施的应对措施。此外,在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以“受限”代替“错报”。
(五)与治理层进行有效双向沟通,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关键事项。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适当人员进行有效双向沟通,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并告知与独立性相关的事项。重视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沟通,不能以管理层的回应代替与治理层的沟通;对重大意见分歧和突发事件,应及时跟进,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对于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报备(网址:http://cmis.cicpa.org.cn)。若报备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予以更正,并告知我会。
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会协〔2021〕56号)要求,对上市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对涉嫌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2025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