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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过朋友投资虚拟货币,但却迟迟拿不到收益,甚至连本金也有去无回。为追回钱款,双方签下借条,那么凭借这张借条原告能否要回投资款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韩某与被告季某是朋友关系,季某告知韩某投资一种名叫泰达币(USDT)的虚拟货币很赚钱,只需使用15000元人民币在某平台购买2000泰达币,很快就可以赚到十几万元,韩某听后很心动便欣然同意。
随后,季某使用韩某手机在某平台帮其购买2000泰达币,并称要帮韩某托管,遂将该2000泰达币转至自己的账户。到了应该获取收益的日子,季某却迟迟未兑现承诺。因为连本金也拿不到,韩某遂报警。季某在派出所向韩某出具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承诺向韩某还款。此后季某仍未还款,韩某遂一纸诉状将季某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韩某主张在其与季某的借款中,其通过某投资平台向被告交付泰达币,并以此作为借款交付的依据。但泰达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不能视为韩某已完成借款协议中的交付借款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成立。韩某依据该借款协议主张季某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便如韩某所述,案涉款项系季某诱导韩某投资购入并将购入的泰达币转至季某账户由其代管,双方形成虚拟货币交易关系并于事后经双方结算转化为借款关系,但基于韩某将资金交由季某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及其相关财产权益法律不予保护的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韩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2025年1月15日,江苏法院网